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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有功秉公执法 原文注释译文

徐有功秉公执法
皇甫文备,武后时酷吏也,与徐大理③论狱,诬徐党逆人④,奏成其罪。武后特出之。无何,文备为人所告,有功讯之在宽。或曰:”彼曩(nǎng)⑥时将陷公于死,今公反欲出之,何也?”徐曰:”汝所言者,私忿也;我所守者,公法也。安可⑦以私害公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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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释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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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皇甫文备:人名,复姓皇甫,名文备。武则天时期官吏,生平不详。

②酷吏:滥用刑罚的官吏。

③徐:即徐有功,唐偃师(今河南偃师县)人.初任蒲州司法参军.后任大理寺少卿。大理:此指大理寺少卿,古代的最高法官大理寺卿之副职。

④党:偏袒。逆人:指坏人.

⑤出之:让徐有功解脱被诬陷的罪责。出,动词作使动词用。

⑥曩:以往.从前

⑦安可:怎么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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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参考译文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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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甫文备是武则天时期的一名酷吏,和大理寺少卿徐有功一起审理案件,诬陷徐有功勾结叛贼,并将他们的罪上书给武则天。武则天只让徐有功解脱被诬陷的罪责。不久,皇甫文备被他人诬告,徐有功却宽宏地讯问他。有人说:“他从前要陷害你致死,现在你反而想给他开脱罪责,这是为什么呢?”徐有功说:“你所说的是私人之间的怨恨,我遵守的是国家的公法。怎么可以因为个人恩怨而危害司法的公正呢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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